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外匯暫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國家外 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
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方便境內居民個人結匯,現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幣現鈔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76號)的具體實施問題補充 通知如下︰
第一條
凡已開辦個人外幣儲蓄且獲得外幣兌換業務許可的商業 銀行支行,在具備健全的內控機製和完善的操作規程的條件下,經向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後,可授權下屬網點開辦個人外幣結匯業
務。
第二條
尚不具備外幣兌換業務資格但已開辦個人外幣儲蓄業 務的支行,如需增開個人外幣結匯業務,仍須向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行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三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個人外幣結匯業務,應具備以下 條件︰
(一)已獲準開辦個人外幣儲蓄業務;
(二)具備健全的內控機製,包括對櫃檯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制定 嚴格的業務操作規程;
(三)具備完善的會計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
(四)已獲其上級行授權。
第四條
經營個人外幣結匯業務的幣種不得超過外幣儲蓄業 務的幣種範圍。
第五條
人民銀行各地分支行在審批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外幣結匯業 務時應商外匯局分支局。外匯局分支局應加強對該項業務的日常監管。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制定完善的內控機製和操作規程,對下 屬網點開辦的個人外幣結匯業務進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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