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
|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
第一百七十七條
|
|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
第一百七十八條
|
|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
第一百七十九條
|
|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八十條 |
|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八十一條 |
|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八十二條
|
|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電。 |
第一百八十三條
|
|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八十四條
|
|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
|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
第一百八十六條
|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
第一百八十七條 |
|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
第一百八十八條 |
|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
第一百八十九條
|
|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九十條 |
|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
第一百九十一條
|
|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九十二條
|
|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
第一百九十三條
|
|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
第一百九十四條
|
|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
第一百九十五條 |
|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
第一百九十七條 |
|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
第一百九十八條
|
|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
第一百九十九條
|
|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
第二百條
|
|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
第二百零一條
|
|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
第二百零二條
|
|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
第二百零三條
|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第二百零四條 |
|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
第二百零五條 |
|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
第二百零六條
|
|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
第二百零七條
|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
第二百零八條
|
|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
第二百零九條
|
|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
第二百一十條
|
|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一條
|
|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