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援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全民所有制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應當支援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援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外資企業的工會可以對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同企業行政方面協商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工會不脫產的委員因參加會議或者工會組織的活動,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工會委員會的脫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行政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基層職工的教育和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三十九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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