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5月10日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