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三章 進出境貨物
【頒佈單位】 國務院 【頒佈日期】1991年6月30日 【實施日期】1991年6月30日
第三十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准。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以製造、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原價。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新舊程度,以合同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有關的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的投資,應當以油(氣)田為單位元,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本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於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採用直線法計算;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二十年;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第三十六條
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及其以後的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不留殘值,折舊的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
(一)項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範圍如下:房 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牆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
(二)項所說的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範圍如下:火 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配套設施;輪
船:包括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
(三)項所說的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範圍如下: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電晶體、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式控制系統等;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准。前款所說的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一、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於震蕩、顛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築物;二、由於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於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比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短,並在合作期滿後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証明憑據,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擴充、更換、翻修和技術改造而增加價值所發生的支出,應當增加該固定資產原價,其中,可以延長使用年限的,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並相應調整計算折舊。
第四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足額後,可以繼續使用的,不再計算折舊。
第四十四條
企業轉讓或者變價處理固定資產的收入,減除未折舊的淨額或者殘值及處理費用後的差額,列為當年度的損益。第四十五條企業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可以合理估價,計算折舊。
第四十五條
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准。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採用直線法計算。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的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四十七條
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所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可以在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外國石油公司擁有的合同區,由於未發現商業性油(氣)田而終止作業,如果其不連續擁有開採油(氣)資源合同,也不在中國境內保留開採油(氣)資源的經營管理機構或者辦事機構,其已投入終止合同區的合理的勘探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並出具証明後,從終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內又簽訂新的合作開採油(氣)資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擁有合同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
第四十八條
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前款所說的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
第四十九條
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准。
第五十條
各項存貨的發出或者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後進先出等方法中,由企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
第四章 關聯企業業務往來
第五十一條
稅法第十三條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之一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第五十二條
稅法第十三條所說的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企業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
第五十三條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下列順序和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一、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第五十五條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勞務費用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五十六條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費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
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第 五 章 源泉扣繳
第五十八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所說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額。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全額,包括與其有關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九條
稅法第十九條所說的利潤,是指根據投資比例、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
第六十條
稅法第十九條所說的其他所得,包括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前款所說的收益,是指轉讓收入減除該財產原值後的餘額。外國企業不能提供財產原值的正確憑証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估定財產的原值。
第六十一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支付的款額,是指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的金額,以及用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折價支付的金額。
第六十二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
(一)項所說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第六十三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
(二)項所說的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
第六十四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
(四)項所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減証、免征所得稅的範圍如下:
一、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1.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
2.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技術;
3.對農、林、牧、漁業進行科學生產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技術。
二、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三、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四、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五、在開發重要科技領域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1.重大的先進的機電設備生產技術;
2.核能技術;
3.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
4.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製造技術;
5.超高速電子計算機和微處理機製造技術;
6.光導通訊技術;
7.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
8.煤的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第六十五條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