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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拍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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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二節 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可以自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
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
按照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有權瞭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四章 拍賣程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四十一條
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拍賣程式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佈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佈。

第四十八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