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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關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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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概況>投資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 第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五章 關稅的減免及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下列貨物,經海關審查無訛,可以免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十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因故退還的我國出口貨物,由原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境,並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徵進口關稅。但是,已徵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由原收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出境,並提供原進口單證,經海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徵出口關稅。但是,已徵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海關可以酌情減免關稅︰
(一)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二)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三)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海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第三十條
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境或者暫進出境並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供安裝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者電影攝制器械、盛裝貨物的容器以及劇團服裝道具,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准予暫時免納關稅。前款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海關可以根據情況酌予延長。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等經海關核准酌予延長期限的,在延長期內由海關按照貨物的使用時間徵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為境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製造外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海關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徵進口關稅;或者對進口料、件先徵進口關稅,再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予以退稅。

第三十二條
無代價抵償的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徵免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以及其他依法給予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出口貨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第三十四條
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要求對其進出口貨物臨時減徵或者免徵進出口關稅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書面說明理由,並附必要的證明和資料,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所在地海關審查屬實後,轉報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或者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准。

第三十五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特定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經海關核准出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其使用時間折舊估價,補徵進口關稅。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六章 申訴程序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徵稅、減稅、補稅或者退稅等有異議時,應當先按照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納稅義務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

第三十八條
海關總署收到納稅義務人的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製成決定書交海關送達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總署的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的偷稅漏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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