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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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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 |
第七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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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
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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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
第七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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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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