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頒佈單位】 海關總署 【頒佈日期】1995年7月6日【實施日期】1995年9月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報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報關企業,系指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等業務,並接受委託代辦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依照本規定履行代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的境內法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代理報關企業的報關資格審定和報關註冊登記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代理報關企業在接受委託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時,應遵守《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並對所報貨物的品名、規格、價格、數量及其他應報各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資格審定及註冊登記
第五條
企業申請代理報關註冊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
(二)註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三)繳納風險擔保金人民幣20萬元;
(四)海關認為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代理報關企業所在地海關根據企業提交的《代理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核發《代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經營國際貨運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三)財會管理制度、帳冊設置情況;
(四)驗資報告及開戶銀行帳號;
(五)法定代表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和擬任報關員的姓名、聯繫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
(六)海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企業在獲得《代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後,始得開展代理報關業務。
第七條
報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印章(或簽字)和報關專用章應在海關備案。
第三章 年審和變更登記
第八條
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實行年審制度。代理報關企業應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審報告書",辦理年審。已取得異地報關備案資格的,憑主管地海關年審合格記錄到備案海關辦理年審。"年審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報關業務量及業務情況分析,報關差錯及其原因,遵守海關各項有關規定的情況及自我評估,經營管理等情況。辦理註冊登記不滿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參加年審。
第九條
代理報關企業如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企業性質或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及其他已在海關註冊登記內容的,均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請所在地海關核准。
第十條
代理報關企業解散、破產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海關,在辦結清算手續後,由海關撤銷註冊登記證書,並退還風險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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