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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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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概況>投資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章 || 第八章 || 第九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及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採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活動。
採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六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採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採購的人員與負責採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採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採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採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標準應當公開。
採用本法規定的採購方式的,採購人在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將採購結果予以公佈。

第六十四條
採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進行採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採購人或者採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採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採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公佈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採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採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採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採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專案,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採購人未依法公佈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標準和採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並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佈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採購機構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採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採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定對採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採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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