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概況>>投資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四章 || 第五章

不良貸款暫行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
::第五章
第六章 ::
::第七章
第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第四章 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及時、準確、全面的原則統計和上報不良貸款。

第十七條
不良貸款統計數位的來源,應以會計部門轉入"一逾兩呆"會計科目核算的數位為依據。會計報表與統計報表的資料必須一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搆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貸款,嚴禁各級行行長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虛報或瞞報不良貸款。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不良貸款的分析報告制度,按季對不良貸款進行分析,每季末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送不良貸款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不良貸款的分析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良貸款認定標準和程式的執行情況;
  (二)對不良貸款真實程度的評估;
  (三)不良貸款變化情況及原因分析;
  (四)不良貸款變化趨勢預測;
  (五)信貸資產風險狀況判斷;
  (六)降低不良貸款措施及建議。

第五章 商業銀行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不良貸款監測與檢查的內控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搆不良貸款認定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搆不良貸款認定情況由其上級行負責監督檢查。檢查可以採取抽查或全面檢查的方式,通過審計和評估對其不良貸款真實程度予以判斷。

第二十三條
對不良貸款認定情況的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良貸款認定是否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進行;是否存在虛報、瞞報不良貸款數位的行為,是否存在越權或濫用職權干預不良貸款認定工作的行為;
  (二)不良貸款是否真實,統計報表與會計報表數位及檢查結果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條
按照統計報表與實際檢查結果的差異,可將不良貸款真實程度劃分為以下三個檔次:
  (一)統計報表數位與檢查數位相差2個百分點(含)以下,為基本真實;
  (二)統計報表數位與檢查數位相差2-5個百分點(含)以下,為不夠真實;
  (三)統計報表數位與檢查數位相差5個百分點以上,為嚴重失真。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良貸款的檢查結果,對貸款質量不真實的分支機搆的負責人及相關的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嚴重失真的應予以撤職。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各級行行長、主管信貸經營、信貸風險管理和審計的副行長離任前,上級行負責離任審計的部門應對其任職期間轄區內的資產質量狀況進行離任審計,以明確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各級行行長、主管信貸經營、信貸風險管理和審計的副行長經審計離任後,在以後年度發現其任職期間存在不良貸款不真實情況的,商業銀行上級行應及時追溯其應承擔的責任,並追溯負責離任審計的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