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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暫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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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第六章 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監管職責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認定工作和貸款質量的真實性進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負責對轄區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搆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不定期地對商業銀行制定的不良貸款認定政策進行評估,並對商業銀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貸款質量的真實程度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量及各地區的增減變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對商業銀行監管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商業銀行反饋,商業銀行要制訂具體措施進行整改,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整改情況。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不良貸款認定標準和程式,造成貸款質量失實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搆,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
  (二)限期整改;
  (三)暫停或取消部分授信業務;
  (四)停止審批新的業務品種;
  (五)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
對不執行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式,或人為調整不良貸款造成信貸資產質量失真的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訂不良貸款認定辦法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