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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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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九章 關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特別規定

【頒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第五十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

第五十二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合作各方約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十三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設立聯合管理機構.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 聯合管理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五十四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在合作企業所在地設置統一的會計帳簿;合作各方還應當設置各自的會計帳簿.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合作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適用中國法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包括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審計、外匯、稅務、勞動管理、工會等,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舉辦合作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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