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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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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
第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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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
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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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
第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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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於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並逐步改善。
證券交易所的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 |
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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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 |
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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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
第一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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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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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
第一百零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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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必須是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
第一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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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應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託為其開戶的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投資者通過其開戶的證券公司買賣證券的,應當採用市價委託或者限價委託。 |
第一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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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託,按照時間優先的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競價交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割規則,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割,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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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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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 |
第一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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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保障,即時公佈證券交易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佈。 |
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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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
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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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
第一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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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對在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即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披露資訊進行監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資訊。 |
第一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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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
風險基金提取的具體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
第一百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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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交易保證金、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使用。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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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制訂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規章和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業務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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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職務時,凡與其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
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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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一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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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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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第一百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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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和依前條規定批准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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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 |
第一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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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經紀字樣。 |
第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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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
(二)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的體系。 |
第一百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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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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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搆、變更業務範圍或者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章程、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
第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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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其具體倍數、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
第一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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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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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
第一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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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業務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
第一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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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
第一百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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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二)證券自營業務
(三)證券承銷業務
(四)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 |
第一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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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
第一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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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前二條規定的業務,提出業務範圍的申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
證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 |
第一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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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其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分開辦理,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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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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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 |
第一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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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
第一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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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
第一百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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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低於本法規定的從事相應業務要求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對其有關業務範圍的核定。 |
第一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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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仲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 |
第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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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必須為客戶分別開立證券和資金帳戶,並對客戶交付的證券和資金按戶分帳管理,如實進行交易記錄,不得作虛假記載。客戶開立帳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 |
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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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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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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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買賣成交後,應當按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及其交易結果的對帳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帳面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
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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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
第一百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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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
第一百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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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
第一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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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
第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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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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