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一百六十二條
|
|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
證券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
第一百六十四條
|
|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資訊,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
第一百六十五條
|
|
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 |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