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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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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四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具有證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三)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百四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證券帳戶、結算帳戶的設立
(二)證券的託管和過戶
(三)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四)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六)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四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五十條
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證券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或者出借給他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造、篡改、毀壞。

第一百五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一)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託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重要的原始憑證的保存期不少於二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並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並可以由證券公司按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八章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第一百五十七條
根據證券投資和證券交易業務的需要,可以設立專業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式和業務規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專業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的業務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六十條
專業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百六十一條
?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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