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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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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援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國家鼓勵、支援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援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範,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十二條
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專案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專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專案產生的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審批建設專案的主管部門方可批准該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第十三條
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專案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七條
產品應當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