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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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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的;
(四)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六)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七)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應繳納排汙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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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
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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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專案中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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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
第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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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違反本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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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
(三)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五)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六)將危險廢物和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七)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八)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
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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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
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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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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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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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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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
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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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一律上交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
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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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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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本條罪的,處以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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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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