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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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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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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概況>投資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章 ||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頒佈單位】 中央人民 政府財政部【頒佈日期】1992年06月24日 【實施日期】 1992年7月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等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財政部統一管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及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本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並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需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本制度和有關的補充規定,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並報主管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原則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月、季、年)。企業的會計年度按照日歷年度確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做到記錄準確,內容完整,方法正確,手續齊備,符合時限。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記帳。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帳;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收入和費用的計算應當相互配合。同一會計期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登記入帳。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應當按照實際成本核算。除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財產的帳面價值。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劃分資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及於一個以上(不含一個)會計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支出;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會計年度的,應當作為收益支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果有必要變更,一般應當自新的會計年度開始時變更,並在變更年度的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三章 記帳與帳簿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採用借貸復式記帳法。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也可以以某種外幣(一般應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牌價的外幣,下同)作為記帳本位幣。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有必要變更,應當報經主管財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自新的會計年度開始時變更,並在變更年度的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經營多種貨幣信貸業務或者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人民幣和各種有關外幣分別記帳。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記帳文字為中文,或者同時為中文和某種外文。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發生一筆經濟業務,都應當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內容真實、完整,手續齊備,數字準確。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才能據以填制記帳憑證。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設置日記帳、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三種主要帳簿以及各種必要的輔助性帳簿。各種帳簿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或者憑證匯總表等登記,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各種帳簿中的記錄,如需更正,必須嚴格按照會計人員工作規則進行。

第十七條
由合作各方分別納稅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於合作各方共有的財產和債務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費用,應當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設置聯合帳簿,合作各方還應相應設置各自的有關帳簿。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採用電子計算機記帳的,其軟件應當滿足本制度的要求,並具備安全、保密功能。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質存儲的各種數據和資料,應有備份,並定期列印成書面形式保存。


第四章 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和預付款項以及存貨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當分別核算;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應收短期貸款和其他應收款等分別核算;預付款項,應當按照預付貨款(預付定金)、預交所得稅和待攤費用等分別核算;存貨應當按照商品、原材料、在產品、自製半成品、產成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別核算。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長期投資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條
現金和銀行存款應當設置日記帳,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進行登記;有多種貨幣的(包括外匯兌換券,下同),還應按不同的貨幣分別設帳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價證券包括準備在一年以內變現的股票和債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登記入帳。實際支付的款項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者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股利或者利息金額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有價證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有價證券售出或到期時所收到的款項與其帳面成本和已登記入帳的應收股利或者應計利息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投資損益計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應收和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不同貨幣分別設帳登記。企業計提壞帳準備,可於年度終了根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或者放款的年末餘額,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計提。壞帳準備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收款項或者放款項目的減項單獨反映。年末應當計提的壞帳準備數額如果高於已提壞帳準備的帳面餘額,可以按其差額補提足額;如果低於已提壞帳準備的帳面餘額,應當按其差額相應調減壞帳準備的帳面餘額。企業的壞帳損失,應當計入管理費用。對於計提壞帳準備的企業,實際發生的壞帳應當與壞帳準備先行沖抵。已經確認的壞帳,以後如果收回,應當相應調增壞帳準備或者沖減管理費用。對於壞帳的確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存貨應當按照實際成本登記入帳。購入的存貨,以買價加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商業和服務企業購入的商品以買價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自製、自產或者自行開採的存貨,以製造、生產或者開採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工、運輸、裝卸和保險等費用以及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商業和服務業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商品,以加工前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等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接受捐贈取得的存貨,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的價格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盤盈的存貨,按照原實際成本或者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入帳。按照計劃成本(或者標準成本,下同)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存貨的核算,一般採用永續盤存制。領用或者發出的商品、原材料、自製半成品和產成品等,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採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後進先出或者分批實際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當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領用或者發出存貨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在領用後,可以採用一次攤銷、五五攤銷或者分期攤銷等方法進行攤銷。企業於投入生產經營時一次大量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為其他資產核算。

第二十五條
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存數如果與帳面記錄不符,應當於查明原因後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在年終結帳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一般應當相應沖減有關費用;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應當相應計入有關費用;其中,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年度終了,企業的商品、產成品或者可以對外銷售的自製半成品,如有因殘次、陳舊、冷背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可變現淨值低於帳面實際成本的,經主管財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將損失計入本年銷售成本,並同時作為存貨變現損失準備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存貨的減項反映。已計提變現損失準備的存貨銷售時,其變現損失準備應當沖減其銷售成本。可變現淨值按照有關存貨的預計變現收入減去必要的加工或者整修費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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