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成本和費用
【頒佈單位】 中央人民 政府財政部【頒佈日期】1992年06月24日 【實施日期】
1992年7月1日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物質消耗、勞動報酬及各項費用,都應當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當按照實際耗用的數量和帳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應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以及工時、產量等記錄資料正確計算,計入成本費用;按規定支付的中方職工保險福利費用、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住房補助基金以及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等,也應以工資項目計入成本、費用。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都應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應當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經支出,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或者遞延支出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成本項目和費用項目,匯集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一)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項目,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和製造費用。企業還可以根據需要,增設燃料及動力、外部加工費、專用工具以及其他需要單獨核算的成本項目。直接材料是指能夠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原材料、自製半成品等。直接工資是指直接生產工人的工資。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的車間和工廠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勞動保護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租賃費、設計製圖費、試驗檢驗費、環境保護費、存貨盤虧(減盤盈)等。工業企業的費用項目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應當作為期間費用分別核算,不計入產品生產成本之內,並在利潤表中分別列項反映。銷售費用包括在銷售產品以及工業性勞務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銷售傭金、代銷手續費、廣告費、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以及銷售部門人員工資、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和其他經費。管理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顧問費、訴訟費、交際應酬費、稅金(包括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等)、場地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資產攤銷、壞帳損失、職工培訓費、研究發展費和其他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金融機構手續費及其他因理財活動而發生的費用。
(二)商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進貨費用、銷貨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進貨費用包括商品在進貨過程中所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管理費用包括商品在保管儲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企業管理部門的費用,包括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勞動保護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租賃費、存貨盤虧(減盤盈)、工會經費、董事會費、顧問費、訴訟費、交際應酬費、稅金(包括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等)、場地使用費、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攤銷、壞帳損失、職工培訓費和其他管理費用。銷貨費用和財務費用包括的內容比照工業企業的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服務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各項營業支出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支出包括業務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可按照服務類別分別匯集。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企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財務費用包括的內容比照工業企業的財務費用。
(四)其他企業可以比照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工業企業在產品開發中試製的樣品、樣機等,如果可以對外銷售,應當單獨進行成本核算;如果不能對外銷售,在扣除殘料價值後,可以計入管理費用,也可以計入投產以後的產品成本。
第十一章 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應當分別核算。主營業務收入,按照不同行業,可以分為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收入、各種勞務或者服務收入等。
第五十四條
營業收入的實現,一般為產品或者商品已經發出,工程已經交付,服務或者勞務已經提供,價款已經收訖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在委託銀行收款的情況下,為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在委託代銷的情況下,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採取產品分成方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投資人分得產品為營業收入實現。採取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的企業,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營業收入的實現。有長期合同的企業,可以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確定營業收入的實現。營業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或者應予收取的款項登記入帳。銷售退回應當從營業收入中扣除;銷售折扣或折讓應當單獨核算,並在利潤表中作為營業收入的減項單獨反映。
第五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和營業外收支淨額。營業利潤為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和營業成本後的毛利,再減去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商業企業還應當減去進貨費用),加上其他業務利潤的淨額。其他業務利潤為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支出的淨額。營業外收支淨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的淨額。營業外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投資作價收益、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罰款收入和以前年度收益等;營業外支出包括投資損失、投資作價損失、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和以前年度損失等。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並在利潤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第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應當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企業,經主管財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利潤的計算,在年度內,採用表結法,年度終了,採用帳結法。
第五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所得稅後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外資企業可以不提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除經批准用於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企業發展基金除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其帳面餘額不得減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者各項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後的利潤,為可供分配給投資人的利潤。
第五十八條
年終結帳以後發現的應調整本年度會計事項,應當在下年度有關帳戶中進行調整,並在報表中作相應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損益計算的,應當分別情況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或者調整未分配利潤和應交稅金帳戶。
第五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本年的利潤總額、應繳納的所得稅、提取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分配給投資人的股利(包括本年分配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數和年末未分配利潤,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第十二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和債務(如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帳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第六十一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帳戶(包括外幣帳戶和對應的非外幣帳戶)無論增加或者減少,均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匯率,也可以採用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折合匯率。
第六十二條
月份終了,各種外幣帳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帳戶)的外幣月末餘額,應當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通過籌建期間匯兌損失帳戶單獨核算。同期匯兌損失和匯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損失淨額,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攤銷,攤餘價值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如為收益淨額,其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由企業在下列三種方法中選定︰
1.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轉銷;
2.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年度虧損;
3.留待並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籌建期間匯兌收益的帳面餘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
第六十三條
在外匯調劑中賣出或者買入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記帳。賣出外幣的實際調劑價與該外幣帳戶的原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應在月末時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併調整。買入的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單獨記帳,並在支用時按照帳面調劑價折合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採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或者逐筆認定等方法確定。
第六十四條
購入的外匯額度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購入的外匯額度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登記入帳。以購入的外匯額度和配套人民幣資金買入的外幣,對於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購入外匯額度的帳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幣金額入帳;以外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如果實際收到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則為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按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入帳。出讓外匯額度所得價款與其帳面成本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企業在銷售業務中取得的外匯額度,應當在輔助性備查帳簿中登記,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予以說明。將該項外匯額度通過外匯調劑賣出取得的收入,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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