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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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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長期投資

【頒佈單位】 中央人民 政府財政部【頒佈日期】1992年06月24日 【實施日期】 1992年7月1日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長期投資,是指向其他單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資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單位投出的現金、實物和無形資產,以及購入的不準備在一年以內變現的股票和債券。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即將收回的長期投資,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向其他單位投資,應當按照實際繳付的金額或者投資合同、協議等約定的實物或者無形資產的作價入帳。股票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或者投資合同、協議等約定的實物或者無形資產的作價加交易費用等有關費用入帳。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的,應將這部分股利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債券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帳。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利息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對於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與債券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到期前分期攤銷,相應調整利息收入和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攤銷的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或者實際利率法。用於投資的實物或者無形資產的作價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遞延投資損益,在投資期內逐年平均轉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遞延投資損益的期末淨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類或者其他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七條

向其他單位投資和股票投資的核算,一般採用成本法。企業的投資佔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25%以上,且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力的,也可以採用權益法。長期投資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長期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與其帳面成本和已登記入帳的應收股利或者應計利息之間的差額,以及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由於被投資企業權益的增減而相應增減長期投資帳面金額的部分,均應作為投資損益計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撥付獨立核算、不獨立納稅的附屬企業的資金,應通過撥付所屬資金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長期投資類下單列項目反映。撥付所屬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或者實物、無形資產等的帳面價值登記入帳。


第六章 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未取得所有權之前,應當另行核算;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在輔助性備查帳簿中登記,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原價登記入帳。投資人投入的固定資產,以合同、協議或者企業申請書和驗收清單中所列金額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以製造、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作為原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合同規定的價款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合同規定的價款中包含了價款利息和手續費的,一般應將利息和手續費從原價中扣除;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大且期限不長,利息和手續費也可不單獨核算。接受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的價格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如系舊的固定資產,還應按新舊程度估計累計折舊。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成本作為原價,並按新舊程度估計累計折舊。因擴充、更換、翻新和技術改造而增加價值的固定資產,按照所發生的有關支出增加固定資產原價。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其安裝費用應當一併計入原價。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採用直線法。不宜採用直線法計算折舊的,也可以採用工作量法。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一般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和分類折舊率計算。不宜採用分類折舊率的,也可以採用個別折舊率。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價、估計殘值和使用年限計算確定。估計殘值一般應當不低於原價的10%。企業加速計算折舊,一般應只限於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應當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固定資產折舊足額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算折舊;提前報廢的,不補計折舊。因擴充、更換、翻新和技術改造增加價值而調整原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調整後原價、已計折舊、估計殘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籌建期間用於本企業工程施工的固定資產,可以在工程竣工時一次,也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間按期計算折舊,並計入有關工程成本。在籌建期間使用,但與工程施工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計入開辦費。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及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應當計算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長期閑置未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折舊。累計折舊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固定資產的減項單獨反映。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應當另行核算。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存數如果與帳面記錄不符,應當於查明原因後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在年終結帳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原價扣除估計累計折舊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原價扣除累計折舊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後,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或者盤虧,應當計入有關工程成本。由於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應當計入有關工程成本。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淨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失,應當計入開辦費。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籌建期間在一年以上、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可以分項目進行核算。在建工程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登記入帳︰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待安裝設備,比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的規定;預付工程款,按照預付的工程款項;工程管理費,按照實際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企業在籌建期間購入或投入不需要安裝的設備,也可以通過在建工程核算。

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後的淨損失,一般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對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後計入營業外支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應當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作為產成品成本,同時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之後,應當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折舊。


第七章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投資人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合同、協議或者企業申請書中所列金額以及由企業負擔的有關費用入帳;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入帳。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企業開始受益起按照規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沒有規定期限的,按照預計的受益期或者不少於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

第三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資產,包括開辦費、籌建期間匯兌損失、遞延投資損失以及需要分期攤銷的其他遞延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開辦費,按照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註冊登記費、人員工資、差旅費、職工培訓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下同)費以及其他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費用金額入帳;籌建期間匯兌損失,按照企業在籌建期間的實際發生額入帳;遞延投資損失,按照投出資產的實際作價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入帳;其他遞延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有關支出入帳。

第三十九條

其他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攤銷︰開辦費和籌建期間匯兌損失,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照不少於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遞延投資損失,按照投資期限或者不少於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其他遞延支出,按照預計的受益期或者不少於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


第八章 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及其他負債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預收貨款(預收定金)和預提費用等。短期借款、預收貨款(預收定金)和預提費用等,應當分別核算;應付款項,應當按照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等分別核算。有多種貨幣的流動負債,還應按不同的貨幣分別設帳登記。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其他負債性基金,視同流動負債進行核算。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以上的應付款項,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長期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四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公司債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即將到期的長期負債,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四十二條

應付公司債應當按照已發行債券的票面價值登記入帳。實際發行收入與債券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應付公司債發行溢價或者折價,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付公司債的加項或者減項單獨反映。實際收到的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利息金額作為暫收款項,通過其他應付款帳戶核算。應付公司債發行溢價或者折價,應當在公司債到期前分期攤銷,並相應沖減或者增加有關利息支出。攤銷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或者實際利率法。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公司債的手續費,應當直接計入財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負債,包括籌建期間匯兌收益和遞延投資收益等,應當分別通過籌建期間匯兌損失和遞延投資損失等帳戶核算。

第四十四條

各種負債的利息應當按照約定的利率逐期計算。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利息,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其他利息,在籌建期間,應當計入開辦費,在生產經營期間,應當作為本期費用。


第九章 投資人權益


第四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潤等,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第四十六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合同、協議或者企業申請書的約定實際繳入的出資額。現金投資,按照實際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入帳;實物投資,按照合同、協議或者企業申請書和驗收清單中所列金額入帳;無形資產投資,按照合同、協議或者企業申請書所列金額入帳。實收資本登記入帳後,如果與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不符,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七條

投資人繳入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記帳本位幣,在有關資產帳戶中,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折合。在實收資本帳戶中,按照合同約定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以下簡稱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按照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記帳本位幣的企業,如果登記註冊所用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且投資人繳入出資額的時間不同,在實收資本帳戶中,應當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投資人如果分期出資,其各期出資都應當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由於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採用的折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應當作為資本公積核算。外資企業一般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其實收資本帳戶。

第四十八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人的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第四十九條

資本公積包括捐贈公積、資本折算差額以及資本溢價等。捐贈公積是指因接受現金或者實物捐贈而增加的投資人權益。現金捐贈,按照受贈的金額入帳。實物捐贈,對於附有發票帳單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入帳;無發票帳單的,參照同類實物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價格入帳。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原價與估計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入帳。資本折算差額是指本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所述由於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採用的折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資本溢價是指投資人繳付的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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