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一章總則
【頒佈單位】 中央人民 政府 【頒佈日期】 2001年2月13日 【實施日期】2001年2月13日
第一條
為保障全民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增強其活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是形式。
第三條
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
企業必須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五條
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殖: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
第七條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
第九條
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企業應當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女職工和科學技術人員的使用。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實行經濟責任制,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改造和發展。
第十三條
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企業可以採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條
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條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企業合併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
(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企業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以及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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