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三章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條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企業有權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權要求調整沒有必需的計劃供應物資或者產品銷售安排的指令性計劃。
企業有權接受或者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指令性計劃外安排的生產任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有權自行銷售本企業的產品。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擔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自行銷售計劃外超產的產品和計劃內分成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有權自行選擇供貨單位,購進生產需要的物資。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支配使用留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
企業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
第三十一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錄用、辭退職工。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權決定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制。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都屬於攤派。
第三十四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發行債券。
第三十五條
企業必須完成指令性計劃。
第三十六條
企業必須保障固定資產的正常維修,改進和更新設備。
第三十七條
企業必須遵守國家關於財務、勞動工資和物價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工資和物價等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第三十九條
企業必須提高勞動效率,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條
企業必須加強保衛工作,維護生產秩序,保護國家財產。
第四十一條
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支持和獎勵職工進行科學研究、發明創造、開展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
第四章廠長
第四十四條
廠長的產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情況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人選,須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由政府主管部門免職或者解聘,並須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並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決定或者報請審查批准企業的各項計劃。
(二)決定企業行政機構的設置。
(三)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六)依法獎懲職工: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
第四十六條
廠長必須依靠職工群眾履行本法規定的企業的各項義務,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群眾組織的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協助廠長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管理委員會由企業各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 前款所稱重大問題:
(一)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工資調整方案、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
(二)工資列入企業成本開支的企業人員編制和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三)製訂、修改和廢除重要規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廠長提出。
第四十八條
廠長在領導企業完成計劃、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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