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五章 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
職工有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有對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的權利;有向國家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對企業領導幹部提出批評和控告的權利。女職工有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的權利。
第五十條
職工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三條
車間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組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參加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廠長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
第六章企業和政府的關係
第五十五條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統一對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保證企業完成指令性計劃所需的計劃供應物資,審查批准企業提出的基本建設、重大技術改造等計劃;任免、獎懲廠長、根據廠長的提議,任免、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考核、培訓廠級行政領導幹部。
第五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目標,為企業提供服務,並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一)制定、調整產業政策,指導企業制定發展規劃。
(二)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諮詢、信息。
(三)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係。
(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護企業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與企業有關的公共設施。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提供企業所需的由地方計劃管理的物資,協調企業與當地其他單位之間的關係,努力辦好與企業有關的公共福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
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要求企業設置機構或者規定機構的編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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