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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概況>投資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章 || 第九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頒佈單位】 中央人民 政府 【頒佈日期】 1951年4月18日 【實施日期】 1987年7月1日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 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製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 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製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 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証件,擅自將 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 ,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 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 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 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 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 國家禁止或者限製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 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証明的。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証,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 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証明、海關單証,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 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五條

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 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處以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 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 知海關的;
(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 查驗的;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 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六)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 離的;
(七)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 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 的地點的;
(八)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
(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 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 報告的;
(十)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 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的;
(十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十二)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 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十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十七條

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 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
第八十八條 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 ,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八十八條

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 ,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八十九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範 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撤 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九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 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並處以罰款;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 格証書。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 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 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 ,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 得價款由海關保存,並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 私運輸工具、特製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 ,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証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 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九十四條

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 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第九十五條

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 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審計機關 以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為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保密的,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

第九十九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 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直屬海關,是指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一定區域範圍內的海關 業務的海關;隸屬海關,是指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的海關。
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 車輛、航空器和馱畜。
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繼續運往境外 的貨物。其中,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的,稱過境貨物;在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 運輸工具,而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的,稱轉運貨物;由船舶、航空器載運進境並 由原裝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稱通運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 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 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 裝配後複運出境的貨物。
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 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 務院批準的進出境地點。

第一百零一條

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同境內其他地區之間往來的運輸工 具、貨物、物品的監管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 政府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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