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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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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七章 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頒佈單位】 國務院 【頒佈日期】 1983年9月20日 【實施日期】1983年9月20日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貫徹執行節約用地的原則.所需場地,應由合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合同應訂明場地面積、地點、用途、合同期限、場地使用權的費用(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合同的罰則等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如已為中國合營者擁有,則中國合營者可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第四十九條

場地使用費標準應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合營企業,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合營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 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從事開發性的項目,場地使用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給予特別優惠

第五十一條

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五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
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第五十二條

合營企業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按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時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合同期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對于準予使用的場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八章 計劃、購買與銷售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的基本建設計劃(包括施工力量、各種建築材料、水、電、氣等),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並納入企業主管部門的基本建設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予以安排和保証實施。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基本建設資金,由合營企業的開戶 銀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范圍和生產規模所製訂的生產經營計劃,由董事會批準執行,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向國外購買,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購買的物資,其供應渠道如下:
(一)屬于計劃分配的物資,納入企業主管部門供應計劃,由物資、商業部門或生產企業按合同保証供應
(二)屬于物資、商業部門經營的物資,向有關的物資經營單位購買
(三)屬于市場自由流通的物資,向生產企業或其經銷、代銷機構購買
(四)屬于外貿公司經營的出口物資,向有關的外貿公司購買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需要在中國購置的辦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購買,不受限製

第六十條

中國政府鼓勵合營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屬于中國急需的或中國需要進口的,可以在中國國內市場銷售為主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有權自行出口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外國合營者的銷售機構或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經銷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証的,每年編製一次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可憑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直接辦理進口許可証進口.超出合營合同規定范圍進口的物資,凡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証的,應另行申領. 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可自主經營出口,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証的,合營企業按本企業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

第六十四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銷售產品,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屬于計劃分配的物資,通過企業主管部門列入物資管理部門的分配計劃,按計劃銷售給指定的用戶
(二)屬于物資、商業部門經營的物資,由物資、商業部門向合營企業訂購
(三)上述兩類物資的計劃收購外的部分,以及不屬于上述兩類的物資,合營企業有權自行銷售或委托有關單位代銷 (四)合營企業出口的產品,如屬中國的外貿公司所要進口的物資,合營企業可向中國的外貿公司銷售,收取外匯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物資和所需服務,其價格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用于直接生產出口產品的金、銀、鉑、石油、煤炭、木材六種原料,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外貿部門提供的國際市場價格計價,以外幣或人民幣支付
(二)購買中國的外貿公司經營的出口商品或進口商品,由供需雙方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協商定價,以外幣支付
(三)購買用于生產在中國國內銷售產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車輛用油和除本條(一)、(二)項所列外的其他物資的價格,以及為合營企業提供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咨詢服務、廣告等收取的費用,應與國營企業同等待遇,以人民幣支付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除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定價的以外,應執行國家規定價格,實行按質論價,收取人民幣.合營企業製訂的產品銷售價格,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合營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合營企業自行製定,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與中國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承擔經濟責任,解決合同爭議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填報生產、供應、銷售的統計表,報企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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