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章 財務與會計
【頒佈單位】 國務院 【頒佈日期】 1983年9月20日 【實施日期】1983年9月20日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製度,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製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主持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設副總會計師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設審計師(小的企業可不設),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製,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製和借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自製憑証、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八十五條
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為本位幣
第八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帳目,除按記帳本位幣記錄外,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如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
以外國貨幣記帳的合營企業,除編製外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匯兌損益,應以實現數為準,作為本年損益列帳.記帳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帳戶的帳面余額,均不作調整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八條
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並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合營企業應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年度會計報表應抄報原審批機構
第九十條
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証件、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証和出具証明,方為有效:
(一)合營各方的出資証明書(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估價清單及其協議文件)
(二)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
(三)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第十二章 職 工
第九十一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十二條
合營企業應加強對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嚴格的考核製度,使他們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現代化企業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工資、獎勵製度必須符合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九十四條
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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