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章 工 會
【頒佈單位】 國務院 【頒佈日期】 1983年9月20日 【實施日期】1983年9月20日
第九十五條
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中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九十六條
合營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九十七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九十八條
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在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製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九十九條
合營企業應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按照《中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一般項目的合營期限原則上為十年至三十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合營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由合營各方在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中作出規定.合營期限從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合營各方如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報送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批複.
合營企業經批準延長合營期限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一百零二條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合營期限屆滿
(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本條(二)、(三)、(四)、(五)、(六)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監督清算
第一百零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一百零五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製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一百零六條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淨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視同利潤,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外國合營者分得的資產淨額或剩余財產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在匯往國外時,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一百零七條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一百零八條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帳冊及文件應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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